深圳新能源汽车价?深圳新能源汽车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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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2021 深圳新能源上牌条件及费用
  2. 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3. 深圳新能源汽车购买条件

一、2021 深圳新能源上牌条件及费用

2021 年深圳新能源汽车上牌条件及费用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普及,深圳市作为新能源汽车发展最为活跃的城市之一,也在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应用。那么,想要在深圳市上牌一辆新能源汽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费用又是多少呢?

1.车辆符合国家和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标准;

2.车辆已通过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审核上牌系统;

3.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商业保险等相关保险;

4.车辆经过检测合格,具备上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深圳市的新能源车指标紧张,很多车主通过竞价或者摇号的方式来获得车牌。因此,车辆上牌费用可能会因为竞价或者摇号价格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总体来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上牌条件和费用相对较为简单和低廉,有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普及。希望更多的市民能够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为城市的环保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重磅!深圳正式取消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电动知家消息,2 月 18 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 2019-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指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

深圳新能源汽车价?深圳新能源汽车价格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 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 50%执行。

2.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 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 2018 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 号对应标准 0.1 倍的 50%给予补贴。

(2)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 2018 年对应标准 0.6 倍的 50%给予补贴。

3.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 号文要求,符合 2018 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 号对应标准 0.1 倍的 50%给予补贴;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 2018 年对应标准 0.6 倍的 50%给予补贴。

(2)2019 年 8 月 7 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 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138 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 号)(以下简称财建〔2019〕213 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发改规〔2019〕2 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制定深圳市 2019-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如下: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在获得国家车辆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公布。

(1)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为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2)车辆在深圳市范围内的运营里程应当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以下简称财建〔2018〕18 号)有关要求,累计达到 2 万公里。

(3)私人购买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6-2020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 号)(以下简称财建〔2015〕134 号)要求,确保产品性能稳定并安全可靠、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完备、加强关键零部件质量保证,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

(2)根据财建〔2015〕134 号文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扣减国家和深圳市车辆购置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3)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以下简称财建〔2016〕958 号)有关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反映车辆的销售、运行情况,并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4)生产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由生产企业在深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申报的,其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根据财建〔2019〕138 号文和财建〔2016〕958 号文对“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 50%”等有关要求,深圳市 2019-2020 年新能源汽车(燃料电池汽车除外)购置财政补贴标准按以下 3 种情况执行:

1.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5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8〕18 号文中《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中补贴标准的 50%执行。

2.2019 年 3 月 26 日至 2019 年 6 月 25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按照财建〔2019〕138 号文有关要求,过渡期期间:

(1)符合 2018 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建〔2018〕18 号对应标准 0.1 倍的 50%给予补贴。

(2)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 2018 年对应标准 0.6 倍的 50%给予补贴。

3.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

(1)2019 年 6 月 26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仅对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新增或更新的纯电动公交车给予购置补贴。根据财建〔2019〕213 号文要求,符合 2018 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照财建〔2018〕18 号对应标准 0.1 倍的 50%给予补贴;符合 2019 年技术指标要求的纯电动公交车按 2018 年对应标准 0.6 倍的 50%给予补贴。

(2)2019 年 8 月 7 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不再给予购置补贴。

申请车辆购置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应当由其在深圳市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向该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每年度原则上不得申请超过两个批次。参照《关于开展 2018 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 号)有关要求,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2.当批次车辆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具体信息;

3.当批次车辆信息汇总表及明细表;

4.?当批次车辆购车合同、销售发票和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行驶证复印件;

5.?当批次车辆销售时扣减国家和地方车辆购置补贴的确认函;

6.注册地不在深圳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其注册地地级市以上政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已获得国家补助资金证明原件(附车辆信息明细表);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财务审查、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新区)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等部门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科技创新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会同市公安交警、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深圳市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深圳市销售的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销售发票、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进行核实,并就申报车辆在生产、验车、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一致性问题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市场监督等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车辆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车辆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在深圳市内建设并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后,可按要求申领深圳市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新能源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撒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 44 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原则上由单一企业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2)建设企业(以充电设施产权归属为准,下同)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 8000kW 方可申请补贴。同一建设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 3000kW 的,可再次申请。

(3)建设企业应当建立(或委托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建设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深圳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建设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运营的,其委托运营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上述要求。

按照充电设施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 400 元/kW 建设补贴;对 40kW 及以上交流充电设备给予 200 元/kW 建设补贴,40kW 以下交流充电设备给予 100 元/kW 建设补贴。

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的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所在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度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

2.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当批次充电站(桩)建设项目投资审计报告;

4.由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本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报告;

5.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充电设施《检定证书》;

6.当批次充电站(桩)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

7.当批次充电站(桩)消防手续办理证明文件;

8.具备深圳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当批次充电站(桩)《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报告》;

9.充电站(桩)年综合能源消耗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的,需提供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书;

1.区级审核。各区(新区)发展改革(发展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经现场核实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联合区财政局上报至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2.市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新区)上报的初审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充电设施进行现场核实。对通过审核拟补助的充电设施信息,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公示无异议(含经核查异议不成立)充电设施的终审意见,市财政部门根据终审意见向各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在我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由生产企业设立或委托的销售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按照单位千瓦时专项计提一定额度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资金,在完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后,可按《深圳市 2018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深财规〔2019〕1 号)有关规定申领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

(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纳入市发展改革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组织预算执行和申报转移支付。

(二)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根据区(新区)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指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年度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各区(新区)财政部门牵头开展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各区(新区)财政部门按绩效重点评价或再评价结果督促各区(新区)有关部门改进资金管理。

(一)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 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 号)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 号)等规章和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整车和动力电池生产、销售、验车等环节随机抽查一定比例产品,进行动力电池能量密度、整车能耗等关键参数一致性检测。对抽检产品参数与推荐车型目录内参数值不一致的;对由于产品质量在我市引起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按型号暂缓或取消地方财政补贴。

(二)加快完善信息监测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监测平台,加快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接收来自车辆生产企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转发的新能源整车运行安全状态、行驶里程和充电量,整车和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充电设施等关键系统故障等信息,动态掌握车辆运营和充电设施运营等情况,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和充电设施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一)本细则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完成竣工验收的充电设施以及按专项计提回收处理资金的动力蓄电池。申报主体原则上须在达到申请条件后 12 个月内申报。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为 5 年。

(二)本细则实施后,符合 2019 年度以前政策但尚未提交补贴申请的,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其申请、审核及拨付手续。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和审核流程,并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同意后发布调整后的规定。

(四)?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三、深圳新能源汽车购买条件

1、个人新能源小汽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持有效深圳市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并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直接申请深圳市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2、取消对非深户籍人员最近连续 24 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近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及外国人连续满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 9 个月以上的条件限制。

3、扩大个人增购新能源小汽车车型范围,对名下仅有 1 辆在深圳市登记的小汽车,或仅持有 1 个有效的深圳小汽车增量指标,或仅持有 1 个深圳小汽车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个人消费者,将其增购新能源小汽车车型范围由纯电动小汽车扩大至纯电动小汽车或插电式混合动力小汽车。

4、对个人新购新能源小汽车给予综合使用财政补贴,对新购新能源小汽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综合使用财政补贴,其中新购纯电动高级型或经济型乘用车补贴 2 万元/车、新购插电式混合动力高级型乘用车补贴 1 万元/车。

5、所新购的新能源小汽车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的新车,且机动车销售发票中销货单位须为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

6、所置换更新的新能源小汽车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的新车,且机动车销售发票中销货单位须为深圳市注册登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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