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牌可以挂在新能源车 汝州新能源汽车牌

新能源汽车排行榜 admin 1周前 (02-26) 2次浏览 已收录 扫描二维码

本文目录

  1. 汝州市最近几年每年汽车保有量是多少
  2. 外地车在汝州限行吗

一、汝州市最近几年每年汽车保有量是多少

截至 2017 年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 3.10 亿辆,其中汽车 2.17 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 3.85 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 3.42 亿人。

官方称,随着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截至 2017 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 3.10 亿辆。2017 年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新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3352 万辆,其中新注册登记汽车 2813 万辆,均创历史新高。

数据显示,2017 年,全国汽车保有量达 2.17 亿辆,与 2016 年相比,全年增加 2304 万辆,增长 11.85%。汽车占机动车的比率持续提高,近五年占比从 54.93%提高至 70.17%,已成为机动车构成主体。从车辆类型看,载客汽车保有量达 1.85 亿辆,其中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私家车)达 1.70 亿辆,占载客汽车的 91.89%;载货汽车保有量达 2341 万辆,新注册登记 310 万辆,为历史最高水平。

从分布情况看,全国有 53 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百万辆,24 个城市超 200 万辆,7 个城市超 300 万辆,分别是北京、成都、重庆、上海、苏州、深圳和郑州。

与此同时,2017 年,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 153 万辆,占汽车总量的 0.7%。从新注册登记情况看,2017 年新能源汽车新注册登记 65 万辆,与 2016 年相比,增加 15.6 万辆,增长 24.02%。全国已有 107 个城市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覆盖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 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将全面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值得注意的是,西部地区机动车保有量达 6436 万辆,汽车增速高于其他地区。2017 年,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机动车保有量分别为 15544 万辆、9006 万辆、6436 万辆,分别占全国机动车总量的 50.17%、29.06%、20.77%。其中,西部地区近五年汽车保有量增加 1963 万辆,年均增幅 19.33%,高于东部、中部地区 14.61%、16.65%的增幅。

此外,数据显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也呈同步大幅增长趋势,近五年年均增量达 2467 万人。2017 年,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 3.85 亿人,汽车驾驶人超 3.42 亿人。从驾驶人性别看,男性驾驶人 2.60 亿人,占 71.21%;女性驾驶人 1.11 亿人,占 28.79%,比 2016 年提高了 1.56 个百分点。从驾驶人驾龄看,驾龄不满一年(新领证)的驾驶人 3054 万人,占驾驶人总数的 7.94%。

二、外地车在汝州限行吗

法律分析:对进入限行区域的豫 D 号牌机动车(含临时号牌),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尾号”即为机动车号牌末尾的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具体限行如下:

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 1、6;

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 2、7;

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 3、8;

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 4、9;

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 5、0。

法律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一条在本省销售、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蓝牌可以挂在新能源车 汝州新能源汽车牌

第四十二条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手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四十四条在本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高排放在用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高排放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推广新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

鼓励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停车位建设相应的充电设施。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行业用车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引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和排放限值规定,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使用要求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喜欢 (0)
关于作者: